党纪学习教育 | 党规党纪记心间①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粮食集团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4-25 21:07
-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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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深化党纪学习教育,即日起开设“党规党纪记心间”专栏,定期刊发《条例》相关内容,广大党员干部职工须常看常新、多思多悟,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行,始终擦亮忠诚干净担当底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一)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的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三)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二、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三、如何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四、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留党察看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六、对于受到处理的党组织中的人员应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以上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